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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险公司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赔,法院会支持吗?

分类:合同文书    时间:(2022-05-16 15:24)    点击:520

深圳律师分析案情

  2014年事故发生

  2019年保险公司出具《拒赔通知书》

  原告遂诉至法院

  保险公司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赔

  法院会支持吗?

  案情介绍

  2014年5月,贺某驾驶混凝土搅拌车在某汽修处补胎,到修理铺内签字记完账。贺某出了修理铺外,问站在车跟前的补胎工人孙某能否将车开走,孙某称可以开走。随后贺某在进行倒车时, 未及时仔细察看车底情况,将在车底取千斤顶的孙某碾压致死。当日,贺某等人向保险公司报险。此后,贺某被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责任。事故发生后,贺某向孙某家属赔偿38万元。2019年7月,保险公司出具《拒赔通知书》,称该事故系在维修厂维修车辆时发生,属于责任免除范围,事故车辆的交强险限额已赔付,商业险部分拒赔。被保险人索赔未果,遂起诉至法院。

  在本案中,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两个:一是本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,二是本案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。被保险人认为,保险公司直至2019年7月才发《拒赔通知书》,责任不在于被保险人,未超过诉讼时效。刑事判决书可以证明孙某的死亡系贺某的驾驶行为导致,该车辆维修已经结束。保险公司则表示,本案涉及的赔偿款支付时间为2014年,早已超过诉讼时效。同时,孙某还在车底取千斤顶,意味着维修尚未结束,仍属于营业场所维修期间,商业险部分应予免责。

  判决结果

 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被保险人在发生事故的当日就报险,随后提交相关理赔资料予以配合,但保险公司迟至2019年才出具《拒赔通知书》,怠于履行职责,故其诉讼时效抗辩的主张不能成立,法院不予支持。同时,刑事判决书及相关资料显示,发生事故时补胎已经结束,相应的危险已解除,孙某的死亡不是因为其维修,而是贺某的驾驶行为所致,贺某的驾驶行为是为了开车离去而不是为了维修,驾驶行为不属于维修业务的组成部分。故保险公司关于免责的主张亦不能成立。遂判决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相应的保险理赔款14万元。

  法官提醒

 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司机朋友,驾驶机动车本身具有相当大的危险性,开车前应及时察看车况后再运行!同时,位于机动车旁边的人员也应注意司机的视野盲区,注意好自身安全,做到防患于未然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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